金年会教學名師獎評選辦法(試行)

作者:人事處 日期:2011-03-10點擊:2736

    為進一步提高我院辦學水平和人才培養質量,不斷加強我院師資隊伍建設,激發教師從事一線教學以及産學研工作的積極性,表彰教書育人和教學效果突出的優秀教師,樹立先進典型,努力推進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根據《省教育廳關于開展第三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評選表彰工作的通知》(蘇教人[2007]8号文)精神,經研究,從2007年起,我院每年組織開展一次“院級教學名師獎”評選表彰工作,并在此基礎上推薦“江蘇省高等學校教學名師獎”候選人,評選辦法如下:

    一、評選範圍和名額
    承擔教學任務的在職教師;每屆評選按教師總數1%比例評選教學名師。
    二、評選基本條件
    1、熱愛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忠誠黨的教育事業,模範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具有強烈的事業心和協作精神。治學嚴謹,學風端正,教書育人,為人師表。
    2、申報人員須具有5年以上從事高職高專教學工作經曆,原則為副教授及以上的在職教師(講師職務并受聘4年以上的也可申報);專業課教師必須是“雙師型”教師。
    3、長期承擔教學任務,主講課程在全院同領域内有較大影響,教學有特色。積極探索與實踐項目教學、任務驅動、案例教學等新的教學模式;積極進行以實踐能力考核為主的評價方法改革,切實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和就業競争力。近三年來,年均課堂教學工作量不少于學院規定的工作量,連續兩年教學質量考核為優秀。
    4、認真學習高職教育教學理論,刻苦鑽研業務,積極參與教學研究、教學改革及專業建設、課程建設與教材建設工作。近3年内至少在核心刊物公開發表教科研論文2篇以上,主持院級及以上課題至少1項。
    5、近三年專業課教師需在企業、生産服務一線實踐工作經曆累計在半年以上,并取得具有實際應用價值的成果(例如承擔橫向課題,且到帳資金壹萬元以上等)。公共課教師圍繞學生素質教育、校園文化建設、教學改革等問題,主持省級以上教科研課題,要求結題并在省級以上刊物發表論文。
    6、積極建設教學梯隊,自覺指導和幫助本專業教師,不斷提高青年教師教學育人水平,重視師德教風建設,促進教師的職業養成,形成良好的“傳、幫、帶”團隊文化。在近三年内指導的青年教師獲得院級1次以上表彰。
    7、近三年内至少進行1次院、系示範課,并取得良好的效果。
    其它條件參照《金年会教學名師獎評選指标體系》(見附件1)。
    三、申報材料
    候選人須向所在系部報送以下材料:
    1、院級教學名師獎候選人推薦表(見附件2,一式兩份);
    2、院級候選人的個人資料清單(見附件3,電子版);
    3、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候選人的資格證書,能證明候選人學術、技術水平并具有代表性的論文、論著、研究報告等(限4篇以内),以及獲得院級以上教學、科研等表彰獎勵證書(複印件)各1份;
    4、上報材料要用厚牛皮紙袋裝好,每個候選人的材料限一袋,并将《推薦表》封面和袋内明細分别貼于紙袋的兩面。
    四、評選方法與步驟
    1、各系部要充分調動教師的參評積極性,并根據學院的文件精神,嚴格把關,推選出候選教師名單;
    2、參與評選的教師在學院網站下載有關表格,并将申報材料報送所在系部(雙肩挑教師經分管領導同意後,直接報送人事處);
    3、各系部按要求将審核後的申報材料報送學院人事處;
    4、學院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見附件4),結果經公示5日後确定表彰人選,并從中推薦省級名師(評選方法按省級标準執行)。
    5、組織開展教學名師獎的評選表彰工作是促進高校提高教學質量的一項重要舉措,今後,學院在評選推薦省級教學名師獎人選時,原則上在獲得“院級教學名師獎”的教師中産生。省教育廳在評選推薦國家級教學名師獎人選時,原則上在獲得“省級教學名師獎”的教師中産生。
    五、獎勵辦法
    1、學院對獲獎人員給予“金年会教學名師”稱号和每月發放名師津貼100元,其榮譽稱号保持三年,以學院發文時間為準。國家級、省級名師按有關待遇标準享受(獎勵标準按就高,不重複享受)。
    2、獲院級以上教學名師獎的教師,在職稱評定、各項評優、教改課題立項和其它獎項的評選中,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
    3、學院每年将舉辦全院性的教學名師示範講座,推廣名師教學經驗,進一步創造良好的教學氛圍。
    4、人事處将會同宣傳部、教務處定期編纂教學名師先進材料,邀請教學名師參加青年教師培訓等活動。
    5、榮獲“金年会名師”稱号的教師,應當珍惜榮譽,不辱稱号,率先垂範,與時俱進,不斷創新。
    六、其 他
    1、教學名師有責任有義務在任職期間指導兩名以上中青年教師開展教學、科研等工作。
    2、教學名師每年必須承擔滿額教學任務,否則取消其稱号。
    3、教學名師出現教學事故,取消其稱号。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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